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理财产品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通过电子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声明并承诺: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已知悉并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章程》等理财产品相关章程的各项规定;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品说明书所载内容,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和异议;甲方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通过电子银行购买乙方提供的产品,并能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
第二条 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产品说明书中揭示。
甲方声明:
1. 甲方通过阅读理财产品介绍和在乙方网站自助完成理财评估,确认本人具备了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完全达到了可购买理财产品的标准。
2. 甲方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三条 甲方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所购买理财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甲方输入并确认的个人信息和产品约定条件等,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同笔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第四条 甲方购买并签订本协议后,即授权乙方从甲方理财资金账户中扣划本协议项下理财款项。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按照本协议约定终止理财产品外,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款项或将理财资金账户销户。
第五条 乙方向客户支付的理财产品收益为未扣税收益,乙方不承担代客户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一定的理财产品管理费,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乙方网站公告或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章程》等理财产品相关章程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理财产品购买失败、终止或到期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否则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购买不发生效力。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风险事件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少风险事件造成的损失。
日期: 年 月 日
一、产品概述 东方之珠Ⅲ―― “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产品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三期――“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
目标客户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中国银监会允许购买代客境外理财产品的其它投资者 |
投资标的 |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和货币市场产品 |
募集期 |
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29日 |
投资封闭期 |
产品生效日至首次开放日之间的期限 |
美元投资基准 |
40%MSCI AS Asia ex-Japan+20% MSCI BRIC+ 40% LB Global Multiverse |
产品管理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境外投资管理人 |
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
产品境内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境外托管人 |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
投资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开放式,准基金型理财产品 |
封闭期 |
三个月 |
申赎日期 |
封闭期结束后的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 |
净值报价货币 |
人民币 |
认购费 |
认购金额 < 100 万元, 1.0%;100万元≤ 认购金额 <500 万元,0.8%;认购金额 ≥500 万元,每笔1000元 |
申购费 |
申购金额 < 100 万元, 1.2%;100万元≤ 申购金额 <500 万元,0.8%;申购金额 ≥500 万元,每笔1000元 |
赎回费 |
第1年:0.5%;第2年:0.3%;大于2年:0% |
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产品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费(年) |
1.0% |
托管费(年) |
0.2% |
认购起点/追加金额 |
5万元,追加金额以1000元整数倍增加 |
工作日 |
北京、香港、纽约工作日 |
二、投资管理团队
委托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为本产品资产的境外投资管理人,向产品管理人就产品资产提供全权资产管理服务。投资管理人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体现于产品管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合同(“管理协议”)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合理慎重地管理产品资产。
三、投资范围
本产品将募集而来的人民币资金转换成美元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和现金类资产。
1. 投资组合最多可保留不超过10%的人民币资金应对日常赎回需要,其他资金均转换为美元进行投资。人民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放于境内托管人的银行存款。
2. 美元投资共包括两大类资产: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债券型开放式基金及现金类资产,具体如下:
(1)股票型开放式基金
以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股票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且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
本产品管理人将依据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规模等选择所投资的基金。目前包括:
a. 邓普顿金砖四国基金;
b. 邓普顿亚洲增长基金;
产品管理人可视基金表现及其他有利于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因素变更所选择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2)债券型开放式基金
以全球固定收益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且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金。本产品管理人将依据基金的历史业绩、基金规模等选择所投资的基金。目前包括:
邓普顿全球总收益基金;
产品管理人可视基金表现及其他有利于本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因素变更所选择的基金,但需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3)现金类资产
银行存款,存放的境外商业银行长期信用评级为标准普尔A-及穆迪A3以上,存放的境内商业银行为境内托管人。
四、产品流动性特征
产品的申购、赎回自产品生效后3个月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产品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产品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产品管理人或者指定的产品销售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它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每星期第一个工作日。若因海外市场其它节假日导致对产品的申购赎回有重大影响,管理人可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与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受理申请,即当日收市后计算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产品管理人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信息公告
本产品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产品信息通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途径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产品预期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类产品,但低于股票类产品。
七、风险揭示
1. 市场风险:本产品的投资承受所有证券的固有风险,即投资价值可升亦可跌。此外,本产品可能受该等基金所投资的若干市场对投资者施加的持有投资限额所规限。
2. 利率风险:本产品资产所投资的国家的利率有可能波动。该任何波动可能会直接影响本产品收取的入息以及其资本价值。
3. 汇率风险:以货币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价值的变化将使投资者蒙受汇率风险。
4. 对冲风险:管理人获准(但并非必须)采用以订立金融期货合约的对冲方法尝试抵销市场及货币风险。但并无保证该对冲方法将会达到预期效果。
5. 衍生工具风险:参与期货市场涉及不利用该等工具将不会承受或承担不同种类、水平或性质的投资回报或风险。若证券或货币市场的动向与境外投资管理人所预测相符或相违,则对本产品造成结果可能比未使用该等工具更好或更坏。
6. 政治、经济及社会风险:所有金融市场可能因政治、经济及社会情况出现转变而蒙受不利影响。本产品可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个别国家,经济可能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通胀率、货币贬值、资本再投资、本身资源充足与否及往来帐等方面与经济较为发达国家更佳或更差而有别。就任何新兴国家,国有化、征用私产或充公性税项、政局改变、政府规例、社会动荡或外交发展(包括战争)均有机会对该等国家的经济于该等国家的投资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本产品于新兴国家的法院可能难以取得及强制执行判决。此等经济及政治风险可能对与新兴市场表现相关的衍生工具及证券的价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7. 流动性风险:由于本产品为单位投资组合管理基金,倘本产品于短通知期内被迫套现其所有资产,若干资产可能未必实时能变现,而境外投资管理人可酌情按比例向单位持有人分派此等资产,并寻求以同等方式对待所有单位持有人。
8. 信用风险:如本产品所投资的任何证券的发行人失责,相关基金的表现将蒙受负面影响。
特别提示:本产品之具体内容,在《中国工商银行东方之珠三期――“富甲天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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